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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写一篇好的research proposal?

每个学术研究者必须经历的一道关卡,就是Research Proposal的写作。它大致对应中文里的“开题报告”、“选题报告”、“研究报告”,是一项研究开始之前的提纲、规划和陈述;既是为了帮助自己梳理文献、整理思路、廓清方向,也常常是写给相关他人的说明:研究动机和意义何在?可能有何成果?为什么它值得你的资助/认可/支持/批准?不知道是否可以说,好的proposal是研究成功的一半。但实际而功利的说,如果你的proposal很烂,可能根本就不会有开始研究的机会。

How to write a research proposal?

能否写出漂亮的proposal,本质上取决于你对研究的思考深度和专业水准。但形式也很重要。英文的Research Proposal自有一套“八股”。程式化和结构化的好处就在于,可以让读者直接集中注意到最本质的内容上,而不是为形式分神。对于非英语native speaker的我们,如何理解英文学术世界的规范或曰思维定势,也是写作proposal之前必备的背景知识。下面这篇流传甚广的Research Proposal写作指南,言简意赅,颇具启发,对我自己的写作有所帮助,也希望能给更多的学界同仁带来便利。

文章作者Paul T. P. Wong, Ph.D., C.Psych. (Research Director, Graduate Program in Counselling Psychology. Trinity Western University Langley, BC, Canada). 题为:How to Write a Research Proposal. 全文转载如下: Continue Read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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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凡尔赛之行(下)

要将半年多以前的时光重现在指尖对键盘的敲打中,并非易事。从去年写到今年,这篇情绪文风完全不连贯的凡尔赛游记,将以惊艳的世外桃源——玛丽皇后农庄为华丽终章。为了已经公诸于众的“”与“”,咬牙写下去吧——希望令你心向往之。

从玛丽皇后居住的小侬宫出来,绕过爱神小亭,沿林间小径漫步。在树林深处小溪中,竟然发现一只真正的天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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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大的林木正值开花时节,微风一起,从树梢洒落的细小花瓣如牛毛细雨,衬着蓝天碧草,有几分梦幻感觉。曲径通幽,突然看见一片金黄麦浪,麦浪的那端,就是我们寻访的农庄。 Continue Read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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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媒体,主体还是客体?

雪灾牵动着无数中国人的心,也牵动着媒介研究者们的心。郑治近日来有一系列精彩的相关文章值得一读,如:雪灾中媒介、媒体的表现,广泛收集整理了互联网及其他传媒针对雪灾的报道及行动;08雪灾凸现手机媒体缺位手机媒体应对春运挑战,则是进阶思考。

但是,包括这几篇文章在内的一些探讨,在分析过程中容易忽视一个关键概念。这个概念已经那样常见,常见到现代社会人人会用,天天要用;但这个概念又那样含糊不清,以致可能引发我们讨论时的逻辑混乱。这个概念就是“媒介/媒体/传媒”。

这是个老生常谈的问题。每个传播学专业的学生在入门时可能都被问到过,或者自问过这个问题:媒介和媒体有什么区别?——这样的困惑怕是要“感谢”media一词的中文译介者。”Medium”(复数为”media”)在英文中原意指尺寸、程度、大小等居于中间地位的东西,因此引申为中介物、表达渠道、达到目的的方法、居间调停者等相关的意思;用作media时,则主要是指信息传播的中介/渠道/方法/工具等含义。那么它到底对应“媒介”还是“媒体”?这两个中文词的区别何在?

问题没有标准答案,争论一直存在,甚至有人就此写过论文,但写了也无法被公认。我的看法是,中英文如何对应不那么重要,最重要是当我们用某个中文词的时候,先明确界定它的含义再展开讨论。“传媒”一词,无疑将“传播疾病的中介”等可能的含义排除在外,限制为“传播信息的媒介/媒体”,但同样有必要进一步辨析。我的观点,”MEDIA”在媒介与传播研究中,大体有两类理解和使用方式:

第一种,作为客体的media。常在抽象层面或技术层面上使用,例如谈论media morphosis(媒体/媒介形态变化)、media classification(媒体/媒介分类)等,就像我在“旧日笔记三则”中的使用方式。或者用来统称、泛指某类具有相似技术特点的媒体/媒介。所谓的“纸媒”、“平媒”、“电子媒介/媒体”云云,以及将收音机、电视机、报纸、互联网、电影等称作media。

第二种,作为主体的media。常用在具体层面或社会层面,对应第一种,例如将北京交通台、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新浪网、21世纪福克斯公司称为media。当然同样也有较为泛泛的使用方式,比方说“报纸媒体”、“网络媒体”、“广播媒体”等,但我们应该可以清楚地领会“作为信息传播工具的报纸”和“作为信息传播机构的报纸”之间的显著差异。

很显然,前者是客体,是工具,是渠道、平台、方式、途径,尽管自有其技术特征、运行逻辑、内在规律,但你无法也不应对其进行任何道义、法律、经济上的褒贬或奖惩。而后者是主体,是运用“客体”去行动的,在社会、市场、法律等领域内,可以讲权利、义务、责任、利润的主体,它无法也不能逃避管制、评判或赏罚。

究竟怎样从字面上区分这两层含义?很遗憾,目前中文世界尚无定论,我个人的使用习惯常以“媒介”对应第一种,以“媒体”对应第二种,但显然跟我反着用的大有人在,而且也没法争论对错。而英文世界据我所知也没有直接的两个不同的词来区分,在具体的语境(context)中作何解,要么联系上下文,要么使用media organization, media company, media group这样的词组来进一步说明。

回到关于雪灾中“手机媒体”的讨论中来。不难发现,在同一场讨论中,“媒体”却时而被理解为主体,时而被理解为客体。比方说,喻国明的话““媒介最主要的功能就是提供环境守望这样一个信息安全保障者的角色”,应当指的是“主体”——你应该指望那些广播电台和电视台,而不是收音机和电视机来“环境守望”。“手机媒体缺位”,栾轶玫在比较手机很快就没电了不好使了但收音机占有率不够(客体),郑治在批评各家传统媒体没有用好手机这个渠道和平台(主体),大家都没错,但显然不在一个范畴里说话。

即便都从“主体”意义来理解,还得细分是什么领域的主体。市场主体?关乎新闻、民主、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那个主体?大不一样。可以问:究竟谁是中国的“手机媒体”?卖彩铃彩信的网站?手机游戏运营公司?手机股票信息提供者?——他们是市场主体意义上的“手机媒体”,但要是指望他们“环境守望”甚至做“社会公器”那是没可能的事儿。提供手机内容订阅的门户网站?做手机报的报纸们?拿手机短信赚了不少钱的湖南卫视?——它们大约都不会自认为手机媒体。电信公司?——硬件和网络的所有权并不代表“媒体”的所有权,它本身不承担媒体的社会义务。政府部门?——它只是信息源而并非媒体。

要拷问“手机媒体缺位”,可以分析作为客体的手机的问题,例如覆盖率、充电问题、以及它首先是一种私人通讯工具等;也可以是质疑主体的不作为或作为不力,但上面提到这些主体,全都有可能使用“手机”这个工具/平台/渠道来传递信息,那么我们究竟要质疑什么?行政失当?市场机遇未能把握?没承担媒体社会责任?——如果都搅到一起说挺乱的。

啰嗦是一种罪。在这个信息过载的时代,还是不可避免地说了一大通。只是想提醒:讨论之前先澄清概念很有必要。

最后接着郑治的“手机媒体缺位的三方面”说两句,郑说:

* 现有手机媒体没有有效覆盖低端社会阶层,也就是这次雪灾中滞留在广州的外来务工阶层。
* 没有成为春运中“及时、科学的告知制度”中的一环(当然目前及时、科学的告知制度的整体系统也是缺失的),而媒体的首要职能是及时真实地传播信息,也就是环境守望作用。
* 在回家的路被风雪阻断时,没有针对每个人给出有效的应对方案。在“你是谁,你在哪里,我们全知道”基础上,手机媒体可以做到“为您服务”。

关于第一条,我不太同意,手机应该是目前中国覆盖率最高,而且随身携带的媒介形态了,打工者们大都会首先买手机或小灵通,再考虑其他的媒介拥有。关于第二条和第三条,想进一步问,为什么手机不能成为一环?究竟是谁应该去给出方案?

首先仍是气象、铁路、交通等政府部门的服务意识、信息公开意识和危机管理意识不够,在事件发生后仍没有公开、透明、通畅的信息发布渠道,缺少信息源。然后是宣传部门的新闻控制,只想着不能乱要稳定,但是否可能反而影响新闻媒体发布信息和民众获取信息,进而影响事态向不利方向发展?

至于媒体机构甚至利用手机赚钱的公司,我倒认为不必指责,从“权威”的报纸和电视上老百姓尚且得不到足够信息,让他们怎么去无中生有发布信息?民众的需求就是利润的来源,大体上而言,可以相信这些市场和社会主体,有强大的动机去“代表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如果他们没有作为,大约不是不想或不会,而是没办法有作为。

嗯,我比较含蓄,有人比较直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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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h My Media 新年改版

这个周末终于得空,将OhMyMedia再度改版。简洁明快,导航清晰,兼顾功能,是这次改版的目的。欢迎新老读者对我们的新版提出意见建议。接下来将进一步整理tag、分类等内部结构。新年要有新气象:) 在可预见的未来,Ohmymedia.com将专注于媒介与传播研究,及中国传媒政策、产业与文化的观察评论,偶尔谈谈闲情风月游历八卦,以及不吐不快的时代插曲。

将改版前的OhMyMedia截图存照,以为留念:

ohmymedia20080215s

遥想OhMyMedia启动的那天,也不过是两年前,光阴似箭啊。

2008/02/18 update: 今天花时间整理了链接列表,除了友情链接外更包括一些常关注的blog站点,以及关于媒介与传播研究的国内外资源。整理后的页面在 LINK 里。 希望能对同行们有所帮助。

2008/02/20 update: 进一步简洁化,选择了blog.txt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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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我闻:浏览艳照也违法

《新文化报》昨日报道,吉林省公安厅网警总队民警提醒网民,对目前网上流传的香港艺人“艳照”这样的照片,“只要认定是淫秽色情图片,尽量不要动,浏览、复制、粘贴、下载、传播等行为都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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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新规,红旗飘飘

昨天刚写,广电总局尚保持沉默,无证供可以呈堂;今天就发现广电总局首页上挂出“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负责人就《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答记者问”,新浪等网站也作了全文转载。

不出所料,这一“答问”中信息量不多,冠冕堂皇的话不少。仍没有真正解释,到底什么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最关键的当然是:

《规定》发布之前依法开办、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可重新登记并继续从业。有传播淫秽色情、宣扬暴力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肃处理;轻微违规的要限期整改。《规定》发布之后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必须符合《规定》第八条所列的条件。

这就是中国最常见的“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现有的视频网站终于松了口气——其实他们应该早已从“上头”得到过口头承诺。说起来,也算是杜绝了其他私营企业参与竞争的可能,只是不知他们将来跟国企恐龙们一起跳舞,谁会被踩进泥潭?

广电总局在“答问”中用超过一半篇幅反复阐述,“为什么”有此规定,以及此规定到底能用来“干什么”。要如此用力地为一项部门规章解释其动机及目标,怎么听都像是先理亏了三分。确实,《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04条,赋予广电总局以“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的权力。再加上《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这块令牌,以及“保护未成年人”、“打击侵权盗版”、“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建设中国特色网络文化和维护网络文化信息安全”等各种从道德到意识形态的旗帜,《规定》看起来绝对不容置疑和反驳。

但类似的事件,似乎一直在重演。1996年,互联网刚在中国萌发生机。那时,是新华社一纸行政命令,昭告包括道琼斯、路透社等在华大小金融信息机构,称:新华社将监管外国电讯服务以保护国家主权;各层级的政府部门、企业和机构,不得直接购买外国电讯服务的经济信息;新华社将审查并批准在中国发布的经济信息并决定订阅费率。国家主权,信息安全,或是真金白银?旗帜飘扬,目标坚定。当年旧案的结果,是因受到欧美政府及跨国组织的强烈反对,且正值入常、香港回归等紧要时机,铁青的命令终成实质的空文,那个如今看来有点荒谬的China Wide Web公司亦不知所踪。

在广电总局与信产部视频新规中,普通老百姓或者企业看到了同样庄严神圣的旗帜,看不到的是利益的再分配,但都必须无条件地承受一切后果。

在所谓“十进制网络”的喧嚣之中,高高飘扬的又是什么旗帜?国家安全、民族文化、公民信息安全、节约外汇……

诛晁错,清君侧。

其实此次“答问”大可不必费如此口舌,直接写上四个字:替天行道。多么爽快利落。

ps.关于1996年新华社行政命令,可参见James McGregor的One Billion Customers一书,在“译言”上有人正在翻译它。见:十亿消费者第四章:与恐龙共舞(1)(2)。其他章节也颇值得一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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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民创造的价值在哪里

我在中美青少年在线生活经验之对比一文中,粗略翻译了Henry Jenkins教授最近一篇日志的观点。现在简单地回应一下。

首先,Jenkins教授提的那个问题是真问题吗?“中国人从互联网上取走了很多,但奉献的不多”(the Chinese take but do not give to the culture of the web)?

——如果站在西人立场上,观照中文世界与英文世界之间“流量”的大势,这种判断或许是对的。几乎所有媒体平台上,中国与欧美之间的内容流动都呈现长年的“逆差”,互联网上也不例外。这一现象与其说是文化或个体意志导致,不如说更根深蒂固地受到世界政治与经济格局的影响。

——如果只观察中文互联网世界,这一论断就有失公允。仅就数量而言,中国网民近年来向互联网贡献的内容可谓海量,而且仍与日俱增。mix and match、fan fiction……这些行为少吗?看看超女快男们粉丝的同人小说,看看猫扑的恶搞。从年末的许多统计数据中,你不难得出结论:中国年轻人同样乐于向互联网发布自创内容。尽管这些内容中有很多仅仅是复制粘贴甚至抄袭,尽管这些内容中绝大部分的价值被许多人怀疑和嘲笑。

和菜头有一段尖刻的描绘,说的是普通中国网民都在忙些什么:

我很忙,我要看新浪的社会新闻,看Sohu博客的光屁股美眉,玩QQ游戏给小人穿上衣服,打网游抢一套极品装备,找BT站点下一套AV新片。在中国的互联网上,可以做的事情很多,这些事情的价值加起来比零稍稍多那么一点点。

——可是,事情不是本该如此吗?对于普通百姓,芝麻琐事唠嗑扯皮无聊然而有趣的那些东西,本就填充了他们人生的大部分时间。每个人应该有权利自由选择做什么、说什么,不论这些事情在旁人看来多么无聊。这种自由选择的权利,就像自由言说的权利一样,在中国人现实生活的传统中一直是稀缺物品;而互联网带来了更多可能,不论这一可能有多少泡沫和虚幻,至少它已是对线下人生的补充,对日常压力的逃避或对抗渠道。

重要的不是期待网民素质在朝夕之间提高,开始为互联网贡献高质量文学艺术科技哲学内容——那是专业人员的份内工作,而是保障他们的选择自由,扩展他们活动的空间。过去一年,我们已经看到了平日无聊的网民在厦门PX事件、周老虎事件中的精彩表现;尽管在3377、斌薇案、“很黄很暴力”等事件中,网民们行为观点不乏分歧矛盾,不乏失当过头,但无疑又在中国公共空间的拓展史上再书几笔。2008伊始,南中国暴雪成灾,从论坛到Blog,亿万网民传递灾情、共享信息、开展讨论,你可以找到主流媒体不会书写或不敢披露的细节,可以发现宏大叙事不愿眷顾的视角和观点。不怕太琐碎,不怕很无聊,不怕犯错误,怕的只是万民同声,万马齐喑。

如果非要说中国人在互联网上索取不奉献、不关心政治而专注无聊,我觉得这“归功”于:

1.人均资源不够、人际竞争激烈的历史与现实,带来对资源的占有欲与抢夺癖;
2.清有文字狱、后有三反五反大革命、8964逆流、至今仍可能因言获罪的历史与现实,带来对表达和讨论的恐惧,对政治的冷漠与犬儒;
3.商品化狂潮带来的从媒体到社会的拜金、逐利、自私、消费至上风气,促进甚至引导个人疏离意义而亲近快感的行为。

而Jenkins教授给出的几种假设,未免有点轻飘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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