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捉和贩运猫以作食用是违法恶行


我们社会的恶行,似乎并不会因举办一次奥运会而有所减少。8月29日的夜色中,又一幕惨剧在上演:1600多只猫被层层叠叠装在笼中再塞入集装箱,装载它们的卡车要从上海开往广东。在漆黑夜色的那一头,等待这些猫的命运将是剥皮开膛,下锅上桌。与曾经发生在天津民权门的事件相似,仍是好心市民赶来拦截卡车、报告警方、救助猫们;事情同样引发社会关注和网民热议,而上千条猫命仍悬于一线,前途莫测。

事件经过请看何东的文章:上海紧急呼救——危在旦夕中1600只受害猫!内有现场惨状照片;或解放网的报道《上海志愿者千里拦截被卖流浪猫》。更多相关新闻点此搜索。

上天有好生之德,人皆有悲悯之心。那些同情和救助猫的人们,在遭遇到讽刺、挖苦和反对的时候,大概首先会觉得难以理解。如果我们忽视一些本来目的就是恶意吵架抬杠的声音,忽视极少数以虐待弱者杀生为乐的变态心理,冷静地分析网上相关争论,将发现焦点之一是贩卖猫以供食用是否违法。解放网的报道中提到:“目前我国只有一部《野生动物保护法》可供借鉴,既无明文禁止贩卖和食用猫肉,也无关于流浪猫管理保护的法律法规”——这似乎成为不少人反对爱护动物人士采取行动的理由:法不禁止,则他人有采取此行动的自由。

换位思考一下持此观点者的大致心理(如有偏颇请指正):“我们为自己的理性自豪,而约束这个社会乃至个人行为的应该是法律而非道德,道德太过多元和易变,而且高调道德毒害个人自由的事例,我们都见过太多”。

——我并不反对这种观点,但本文要强调的重点是,类似的大批量捕捉贩运猫的事件,确实触犯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 如果你真的以自己的理性为自豪,不妨暂时放下抬杠的心态,仔细想想如下几点:

1.从上海贩运1600只猫到广东的目的是什么?理性思考的人,大约更不会相信猫贩所言的“运到广东去饲养”的说法,贩子们要是如此爱心泛滥,也不至于让猫挤满闷罐车,半天工夫就死去不少。无数事实表明,这些猫去广东之后将送到餐馆,作为肉食,其皮可能会被剥下成为皮毛制品。贩猫是经营牟利行为。

2. 猫被拿来食用,成为食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该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
(四)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猫贩及其下游产业链餐馆,当然绝无任何兽医卫生检验合格的证明。那些死在途中的猫呢?理性思考的人,想想在完全无监管无规范的情况下,猫贩和餐馆会良心发现,把“损失”算在自己头上吗?当然不!结果仍是成为食品。因此,贩卖猫以作食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明文规定:

第十七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第二十一条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第四十二条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四十三条 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第四十四条 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第四十七条 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应当报经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很容易发现,无论将被贩运的猫定义为家畜家禽,还是“野生动物”,都必须检疫合格,才能被运输,才能作为食品。而猫贩们的行为,几乎是处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按照该法,这一车猫,已经可以让猫贩和司机缴纳上万到几万的罚款了。

4. 从以往的实际案例来看,工商局曾界定,猫贩子属于无照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例如“花鸟鱼虫”经营执照并不涉及经营、贩售猫的许可),并依此要求猫贩将所有的猫交付中国小动物保护协会代为处理(见2007年的天津民权门事件)。

行文至此,我们可以看到,在这些见诸媒体的猫贩与动物爱护人士的冲突中,猫贩的行为均已违反了我国的多个现行法律法规。当面对警方和工商城管等执法人员的质询,猫贩子必须拿出证据来证明这些猫是他们“合法”购得或自行饲养长大,并且已经依法检疫,在各方面符合国家法律及政策规定;而不是反过来让质疑者和执法者证明其非法捕获、未经检疫。

——这并不违背“无罪推定”的法律精神,而是为了公共利益的必要行政手段。上文中《动物防疫法》的诸多条文,都明令写出“应提供检疫证明”等,而不是让监管部门去证明其未检疫。谁都不会忘记SARS事件给社会带来的恐慌,给人心带来的阴影,贩运猫以作食物的牟利行为,对人们的生命健康、对社会公共安全,都构成了潜在的威胁

愿意用理性思考的人们,在思考之后,你们还会认为,制止这样的贩运猫以作食用的行为,可笑地类似于冲击合法的屠宰场、禁止合法地运输和屠宰猪羊吗?猫贩们的行为已属非法,完全不值得为其辩护。这些被诱捕而来并被残忍虐待的猫,也绝非猫贩们和餐馆老板们的私有财产。你们希望维护法律的尊严,那么应该站出来呐喊,对猫贩和餐馆老板依法处置,该罚款的罚款,该吊销执照的吊销执照。

或者,请你举出一个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合法经营的养猫贩猫食用猫的例子?

我知道你找不到,理性的你也知道。算一笔经济账,养殖和检疫的成本,通过小范围的售卖猫肉根本无利可图。世上吃猫的人终究是少数。

——从法律说回道德的分隔线——

其实,虽说现代社会的运转规则是法不禁止,即有行事自由,但法律绝对不是规制社会与个人行为的全部。道理我们都明白,可是在网上辩论起来,何必为了一时口舌之快,把一切推向极端,以致忽略那些几乎是人生而有之的常识和本能呢?

当你面对那些有体温,有目光,有呼吸,有泪水,有喜怒哀乐的生命,遭遇残酷的折磨、虐待和杀害的时候,你真的就无动于衷吗?

尽管我国法律并不禁止有人在家中用高跟鞋慢慢地将一只幼小的猫碾得血肉模糊支离破碎并用DV拍下来,也不禁止大学生将猫摔在水泥墙上脑浆四溅,但是,如果可能的话你不想制止这样的事情发生吗?你愿意与这样的人做朋友、做夫妻吗?你愿意成为她或他吗?

只要我们的社会里,还存在一个会对上述问题都肯定回答的人,那么哪怕再举办100次成功的奥运会,也算不上一个文明社会;哪怕国民生产总值和人均GDP都位居世界第一,也不会是个让人有安全感和幸福感的国家。如果我们永远只用法律底线来衡量自己的行为而嘲笑道德存在的价值,只为工具理性的犀利沾沾自喜而彻底放弃价值理性的光芒,那么奥斯维辛的死亡阴影,将永远盘旋在每个人的头顶。

(关于贩猫以作食用的行为违反食品卫生法和检疫法的观点,来自水木社区网友Mukuro,特此致谢。)


《“捕捉和贩运猫以作食用是违法恶行”》 有 4 条评论

  1. 心情可以理解。但即便你所有关于法律的论述都得到接受,你这里的逻辑也是很牵强的。
    “1.从上海贩运1600只猫到广东的目的是什么?理性思考的人,大约更不会相信猫贩所言的“运到广东去饲养”的说法,贩子们要是如此爱心泛滥,也不至于让猫挤满闷罐车,半天工夫就死去不少。”
    你这一点,起码目前所发生的一切实践而言,只是基于臆测和所谓的惯例常情(类似于彭宇案)。这不是法的精神–否则当初大家为何要就彭宇案吵个不停。如果缺乏现实证据的臆测也可以作为法律判决的标准,那就是“少数派报告”了。
    在这些臆测和判断并未得到具有法律效率的证据支持之前,“保护私产不受侵犯”,这的确才是“依法而行”。
    要建立法治社会,首先不能把法律变成任人打扮的小姑娘。否则那归根到底还是谁的嗓门大谁说了算。

  2. 说得很好。不过我不是法官,也不是公诉人,更不是执法机构,取证并非我的任务。如果有人非要抬杠较真,认为贩1600只猫过去,是为了办一个宠物乐园,并要我反证它,那才是件搞笑的事情。

    另,如果你看完全文,应该可以知道所谓“私产”是否是合法的私产,本身是一个问题。

  3. 别忘了 SARS 怎么产生的 保护私产不受侵害是要看是否会危害公共安全 你带把刀上飞机试试看 刀是你私产吧你能引用保护私产不受侵害非带上去么?

  4. 确实很残忍,不过没有人举报的话;
    也就是说,杀猫,吃猫都在被认可的范围内
    那么说不上道德问题

    本身,道德这种问题就很难说清楚

    我想社会上的问题其实很多
    写博客是一个不错的参与方式
    然而,想要改变这个社会,只是谢谢博客,根本不够
    去考公务员吧~
    或许更有效率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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