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之个人解读


在线视频作为新兴的互联网服务,在中国日益繁荣兴旺,前有youtube的成功,后有投资人和媒体的呐喊,上百家视频网站(这还不包括市以上各级电信网通的论坛网站提供的在线看电影听歌或下载)早已厮杀作一团。在线音频尽管“钱景”不如视频可观,但相对较低的门槛使之成为个人发布微内容的常见选择,也催生出“反波”这样网民喜爱的草根媒体。

对这样一块热闹的“阵地”,缺乏管制只是因为管制办法尚在研究中。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12月29日公布了将于2008年1月31日施行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各大网站均有转载,例如中国新闻网一些英文blog似乎曾对此规定还有乐观态度,认为“从操作层面上看跟过去没什么不同”。但真正看到后,估计他们多少会有点吃惊。

从头至尾读过两遍,初步感受:又一部针对互联网的行政规章,而且又是一项典型的只讲“公权力”,不讲“私权利”,只讲“管理”不讲“服务”的行政立法。曾看过有法律学者论述道,法治之根本在于对公共权力的限制或控制;但我们似乎只看到管制型的互联网相关行政立法,着眼点一是控制“权利”,二是扩张“权力”。

这部规章是否合乎法理,立法依据是什么(规章中并没写明),这些留待法学专家们来探讨。在我看来,本规定要点如下:

  • 第一,“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都属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在中国境内从事此服务适用该规定。
  • 第二,广电总局负主要管理责任,信产部只是“依据电信行业管理职责”实施监管。
  • 第三,从事此服务需取得广电管理部门核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
  • 第四,厉害了,从事此服务必要条件第一条“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 第五,从事主持、访谈、报道类视听服务,还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从事自办网络剧(片)类服务,还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 第六,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为个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不得允许个人上载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在提供播客、视频分享等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时,应当提示上载者不得上载违反本规定的视听节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
  • 第七,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可依法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进行实地检查,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即可对一系列违规行为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更简单说,广电总局及其下属单位依此规定可以对一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及可能的处罚,所有互联网视频/音频从业公司从此又多了个老爷。而且依法规定,所有这些公司要是“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个人不得上载“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由此生发的问题简直多如牛毛,随便列几个:

1.现在基本上所有的个人空间/主页/博客服务(如新浪、搜狐、网易、QQ、blogbus、和讯……),都向个人提供音频/视频上载服务,是不是它们都必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停掉这类服务?

2.现在在线视频市场上风头最劲的公司(不论土豆、优酷、六间房还是pplive、ppstream),应该都不是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吧?难道它们必须得让注册地的广电主管部门参股才能拿许可证?新浪、搜狐、百度之类上市公司的在线视频/音频业务以后怎么开展?单独弄出一间国有控股的子公司?

3.什么是“主持、访谈、报道类视听服务”,什么是“时政类视听节目”?个人不得转载哪怕来自CCTV的一段新闻?不得整合来自湖南卫视和凤凰卫视的对同一新闻事件的两段报道视频后上载到视频网站?我要用手机拍一段菜市场买菜还价的小视频并配上一条评论曰“北京本月菜价持续上涨猪肉已达30元一斤”这算不算时政新闻?“反波”之类podcasting的节目以后还能不能做?

4.服务器在境外的视频网站大约不属于“在中国境内从事服务”,那么它们将遭遇怎样的命运?GFWed?

广电总局这些年来,没少发布让人啼笑皆非的“经典”命令,几乎已经成为中国最具娱乐效果的政府部门;我也没少听广电业者和学者大骂这个部门。这一规章的公布与实施,基本上是又一起看似成功的抢滩圈地行动,权力的扩张和财富的扩张总是联系密切。只是可怜中国的在线视频企业们,本已满心期待借着奥运东风,赶上腾飞的浪潮;但如此政策一出,只怕企业多了几个老爷或婆婆要伺候,难赢得投资人的青睐,搞不好还要被人分家,眼睁睁看着“有背景”的公司们绝尘而去了。

也可怜中国的普通网民,如今你bbs灌个水、写个blog在上面搁个视频啥的,从理论上讲,除了去翻翻信产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安部、教育部、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的有关规定外,也别忘了广电总局哦。至于宪法上写的什么“言论自由”之类的权利?太奢侈啦,中国人口太多资源太少,“人均权利”有点不够分,大家理解万岁,社会才能和谐。

p.s.广电总局继此规定后又发两通知,加强互联网传播影视剧管理重申禁止制作和播映色情电影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之个人解读”》 有 9 条评论

  1. 如果此规定得以严格实施,中国互联网将退步至少8年。。。。

  2. hi,maomy,我找你,但是我该怎么联系你?你能给我留一个联系方式么?是关于

  3. […] CCTV播发这条新闻,无疑是与《互联网视听节目管理规定》的出台和即将实施有关,可以视作央视紧跟广电总局的指挥棒,忠实履行舆论造势的行为。只是可怜这位小朋友并未受到应有的隐私保护,由此成为无数人恶搞的对象。kuso+人肉搜索+语言暴力已经成为任何一个在中国互联网上成为热门话题者的命运,但这次,污水和尖刀指向了一个13岁的孩子。她的痛苦感受,她的心灵创伤,她人生轨迹所受的影响,无人对此负责。 […]

  4.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刚发布时,我曾写过一篇相关的个人解读,对该规定中提到的“许可证”、“国有独资或控股”、“不得允许个人上载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等内容记忆犹新。2008年1月31日,是该规定执行的日子。那么后续发展究竟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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