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内容均来自本人读《言论自由的反讽》一书后的摘要,非本人原创。)
约翰•斯图亚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的《论自由》,是为了鼓励滋养我们的个性(甚至到鼓励怪癖的程度)并抨击驱使我们遵从的力量。他为个性甚至怪癖辩护的理论依据是,它们反映了我们人格最充分的发展,这样的发展将促进每个个人的幸福和整个社会的福祉。
密尔的个人自由原则被称为“伤害他人原则”:对一个人自由的干涉只有在为了防止他伤害别人时才是正当的,绝不能仅仅出于“为了他自己好”就予以干涉。这其中隐含着一个观点,就是所有的社会性强制都必须得到正当性论证;这种干涉只有当它用来防止一个人伤害他人时才可获得正当的证明。
密尔认为伤害他人原则只适用于行动而不是言论,人们应该自由地形成自己的意见并“无保留地”表达出来。他区分了行动和言论,并认为伤害他人的原则在行动的领域所保障的自由,比支付给言论的自由更有限。他提倡的是两种不同的原则,但其共同理论基础是促进每个人最为充分发展的愿望。
对密尔来说,言论自由对个人人格的充分发展是本质性的,而从美国宪法视角来看,言论自由是由于对民主体制运转的贡献才被看重的,言论自由是通过公共商议的过程来培育民主。第一修正案则是为了确保美国宪法建立的那套治理体系能够正常运转,其追求目标不是帮助人们决定应该如何生活,而是向公民提供他们为了有效而智慧地履行其民主权利所需要的信息和知识。所以言论自由的政治性概念具有不同取向。
但政治性与个人性的自由之间又并不总是存在一条清晰明确的界线。1940年代末雨果•布莱克大法官主张,国家具有一种宪法职责来保护街角发言者免受质问者的暴力威胁。这种“否定质问者之否决权”的立场,使得可以把国家的不作为看作一种形式的作为,就可以满足对“国家行为”的技术性法律要求,即运用第一修正案。这种立场认为,当国家未能保护一个发言者免受私人行为者——质问者,或购物中心业主,或广播公司——的干涉,那么国家就剥夺了言论的自由。这似乎承认了,国家的制约和私人的制约在性质上是同等的。
1948年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Alexander Meiklejohn)的《自由言论及其与自我统治的关系》一书中,建立了一种政治自由的理论,并渐渐成为理解美国宪法原则的一个关键,包括诸如“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之类的案件。米克尔约翰明白,言论自由以维护公共辩论的生机而服务于民主,但也意识到,民主的健全性也取决于公民对其获知信息的评价能力。他把握了个人自由和政治自由之间的关联。
在密尔的年代,他最恐惧的是来自社会的审查,习俗的暴政。但在当今,对于个性至关重要的个人自由依赖于免于国家压迫的政治自由。
言论自由的反讽 (The Irony Of Free Speech)
[美] 欧文•M. 费斯(Owen M. Fiss)著,刘擎、殷莹译
北京:新星出版社,2005年5月。163页。英文原书1996年出版。
《 “《言论自由的反讽》摘要4-言论自由既是个人的又是政治的” 》 有 2 条评论
Thanks for sharing
Hi, 欢迎光临:) 其实以前曾经写到过你:https://ohmymedia.com/2007/01/11/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