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自由的反讽》摘要3—新闻媒体是否应受制约


——国家是否应对新闻媒体有所管制?应如何管制?(下列内容均来自本人读《言论自由的反讽》一书后的摘要,非本人原创。)

美国社会中,新闻媒体为了履行民主义务,需要特定的独立于国家的自主措施。自主性一方面在于经济,私有化的媒体不依赖国家拨款,国家官员亦不能通过任免工作人员来操纵媒体。另一方面是司法,美国有一批法律条文诉诸刑事或民事诉讼程序,来限制国家对其批评者尤其是新闻媒体进行压制的能力。

1964年最高法院对“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的判决很经典。最高法院将第一修正案做出如下阐释:新闻媒体不可因为诽谤了“作为抽象实体”的国家而受到刑事起诉;以及规定公共官员不能因为一些关于其职务行为的虚假陈述而获得赔偿,除非他们能证明这些陈述在发表或广播时是故意的或者完全不顾其虚假性。本案提出了一个国家的承诺,一个对重大公共问题的辩论所做的保证,那就是“不受禁止的、强健的、以及完全开放的”。

然而针对这一目标,费斯发现另外的一些力量(最重要的可能是市场)会抑制新闻媒体对公共问题的报道,使媒体无法履行其保持公众知情这一职责。私营的媒体不受政府经济控制,但是受到滋生其中的经济结构的控制,媒体所有者寻求最小成本和最大收益,期望盈利,他们对报道什么、如何报道的决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盈利的期望。

在把市场看作一种有时会贬低民主价值的制约性结构的人中,费斯区分了民粹论和至善论的不同立场。前者觉得由民主决定的言论是想象中某种民主会议中的人民所选择的结果,而被市场决定的言论只是竞争性市场的运作结果,无法完整反映人民的需求;而至善论更抽象,目标是实现客观的理想,使“从多样和对立的来源中获得的信息得到最大可能的传播”,尽管人民可能不要这种新闻报道而宁愿选择暴力与性,但应该鼓励、诱导甚至要求媒体提供给人民所需要的信息。至善论担心的是,即使市场给了人民“所要的”(what they want),它也没提供人民“所需的”(what they need)。

这些理论都并不希望取代、破坏或排挤市场,而是争取一系列补充性、弥合性的策略。他们把国家视为这些策略的工具,并呼吁国家为了这一目的同时运用其配给性和管制性的权力。

配给性领域典型例子是1960年代起国会建立和资助“公共广播公司”,致力于在公共广场中引入一种摆脱商业动机的声音。

管制方面,对市场的矫正方法如“公平法则”(Fair Doctrine)。它由FCC(联邦通讯委员会)创建,要求广播报道具有公共重要性的问题,并以均衡方式呈现出故事的双方(或所有可能方面)的立场。在著名的“红狮案”判决中,最高法院就站在FCC及其公平法则一边。此案中国家的强制性主张了一种价值,就是提升关于重大公共问题的“不受禁止的、强健的,以及完全开放的”辩论。所以它和发生在同一时期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并不对立冲突,它们肯定的价值完全相同,同为自由表达体系的组成部分,是促进新闻媒体民主使命的两个互补策略。

1987年情况发生逆转。FCC为“红狮案”翻案,宣布公平法则是违宪的,里根总统也站在同样立场上。费斯指出总统和FCC是从宪法原则中得出这种结论的,而宪法原则的变化经历了三个时期:

一是1973年“CBS诉DNC案”,1970年代初一家广播电台拒绝播出一公益团体批评美国参与越战的“社论广告”节目,FCC也拒绝强制该电台播出,最高法院支持了FCC的决定,这对“红狮案”判决构成了质疑。当FCC似乎没有采取任何行动,只是拒绝命令那家电台时,怎能断定它违反第一修正案?但费斯提出,当我们有权利期待和要求一个国家机构做出特定行动的情况下,不作为构成了一种形式的作为,对于警察或者FCC,我们都有这样一种权利。而最高法院在此案中,将“准许性”和“义务”区分开来,认为FCC没有“义务”进行管制。

二是1974年“迈阿密先驱报诉托内罗案”,最高法院区分了广播和出版,进一步动摇“红狮案”判决的有效性。在“CBS诉DNC案”中,最高法院尚且认为,对FCC而言管制广播电台来保护公共辩论的强健性是宪法准许的,但FCC没有义务来促进这一价值;但一年以后的此案中,法院宣告,国家管制报纸来实现相同的目标是被禁止的。

三是1986年“太平洋煤气与电力公司诉公用事业委员会案”,最高法院推翻了该委员会对该公司的管制,因为第一修正案禁止国家要求公司在其帐单信封中夹带一条公司认为冒犯的、讨厌的或它所不同意的信息。本案对国家管制新闻媒体意义重大,第二年,FCC触动公平法则并宣称不再遵循“红狮案”判决时,就部分凭借了本案判决:要求广播公司播放它所反感或不同意的节目也应该是违反第一修正案的。

费斯将此案事实抽象出来,认为最高法院反对的是公司业主被强迫在财政上支持他们并不赞成甚至反感的观点或理念。但这种反驳可能危及现代民主国家:整个税收系统实际上就是基于这样的观念,取自公民的钱可能被用来支持一些或许多人憎恶的活动,如战争、修路、建造政府大楼、购买公共图书馆的书籍等。把某人财产或财富用于支持他厌恶的活动已经被广泛看作民主政治中有公民身份的代价。

因此,1987年FCC决定公平法则违宪,并得到总统支持,这是从三个已有案例得出的明显推论。这三个判决以自由的名义终结了限制新闻媒体自主性的努力。

从后来一些案例的判决中,例如1994年的“特纳广播公司诉FCC案”,最高法院把“红狮案”视为广播业范围内的特例,拒绝将之沿用到有线电视等领域,这似乎意味这技术进步将逐渐取消“红狮案”对国家权力的确认。

在配给领域,促进新闻媒体多样化的国家计划开展得要相对好得多。但近年对公共广播的联邦资助在政治上遭到了越来越多的反对。费斯担忧,对于“太平洋煤气与电力公司案”是否将来会被用以构成一种在宪法上对配给性国家及其拓宽新闻报道范围计划的质疑,自由的新闻媒体会否被化约为自由企业,而美国人的民主命运是否将完全落入市场的掌控。

言论自由的反讽 (The Irony Of Free Speech)
[美] 欧文•M. 费斯(Owen M. Fiss)著,刘擎、殷莹译
北京:新星出版社,2005年5月。163页。英文原书1996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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