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内容均来自本人读《言论自由的反讽》一书后的摘要,非本人原创。)
国家行动的方式很多时候可称为一种管制,签发命令和禁令,并用其所具有的权力来执行。但国家也常作为配给者(allocator)的角色行动,包括国家颁发许可证、建造和租赁房屋、为图书馆购书、资助和管理大学、为艺术提供资助、拨款给公共电视广播等,其中一部分与言论自由具有联系。而古典自由主义观点对第一修正案的理解,在国家作为配给者时尤为不恰当。
在管制与配给行为之间存在本质区别:“沉寂化”效应在配给性语境中几乎不可避免,它来自资源匮乏的事实。例如能支付的资金总是可能低于申请者所要求资助的总额,拨给一个申请者资金就意味着否决另一个申请者的资助要求。因此国家行为会同时具备增强和限制言论的双重属性。但对待国家配给的标准,从第一修正案角度来说,同样应该是对公共辩论强健性的影响。
费斯举出两个反例。一是1989年的“赫尔姆斯修正案”,力图超越“米勒检测标准”而向国家对艺术品的资助施加更多限制。“米勒检测标准”源自1973年“米勒诉加利福尼亚州案”,确定了美国对性暴露材料的管制边界,它要求起诉方需证明被禁的作品是在整体上唤起强烈的淫欲,以公然冒犯的方式描述性行为,而且缺乏严肃的文学、艺术、政治或科学价值。
另一例是1991年“拉斯特诉沙利文案”,它涉及的是联邦政府资助的堕胎诊所,但它所释放的力量实际上使所有国家配给行动都免于第一修正案的制约。最高法院的“古典自由主义”理解方式把国家配给和国家管制放在完全不同的宪法平台上。最高法院赞成一种行政管制,即禁止联邦资助的诊所的雇员向就医者提供如何堕胎的信息,而且也禁止他们在受雇期间宣传堕胎,雇员可以反对堕胎而不能支持。换言之,国家正使用公共资金偏袒了当前热点辩论中的某一方。
费斯认为,这种结果是由于有关的大法官倾向于将第一修正案更多看作保护自我表达的个人利益,而不是保护全面与公开辩论的社会利益。此外,他们也认为我们应感谢国家已慷慨授予我们的资助,因此我们应接受国家想要施加的任何限制。但是一项夹带了特定限制的补助计划——例如不能宣扬非正统观念——会因为巩固流行的正统观念而产生偏倚公共辩论某方的影响,从而瓦解民主的作用。
所以费斯提出,在配给性语境中更要拒绝古典自由主义的“最小国家”理念,并在满足各方面需要时接受国家积极主义。
言论自由的反讽 (The Irony Of Free Speech)
[美] 欧文•M. 费斯(Owen M. Fiss)著,刘擎、殷莹译
北京:新星出版社,2005年5月。163页。英文原书1996年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