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将“自由”与“平等”两种价值何者优先的争论,转化为对“自由”这同一价值基础上的争论,从而更有建设意义?费斯提出了解决办法,并提出了言论“沉寂化”效应的重要概念。(下列内容均来自本人读《言论自由的反讽》一书后的摘要,非本人原创。)
美国的最高法院并不将第一修正案解释为绝对禁止国家对言论的管制,而更多地是以法令性质对国家权威划定一个严格的边界。边界的确切位置在不停变化,但都反映了两种利益的平衡:一方面是自由表达的价值,另一方面是国家为支持管制而推进的利益(所谓“均衡价值”即countervalue)。
美国的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支持自由言论的判决受到广泛支持。著名案例如“《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布兰登伯格诉俄亥俄州案”、“五角大楼文件案”。这些案例体现了,即使在尊重“均衡价值”的前提下,言论自由也有胜出的机会。
但如今的局面有所不同,关于言论自由的辩论集中于仇恨言论、淫秽出版物、竞选捐款三个领域,因相应的“均衡价值”有格外令人信服的品质,出现了意见的分裂。
现代的自由主义不仅包含自由,还包含平等的价值;亦承认国家在保障平等甚至保障自由中所可能起到的作用。“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就是一个例子,体现了美国宪政秩序以及自由主义本身的转行。1960年代的一系列法案的推出,使社会活动越来越多的领域进入反歧视法的覆盖,以至如今任何一种公共活动实际都不能脱离反歧视法的效力范围。法律保护对象延伸到各种弱势群体:少数族群、民族和宗教人群,妇女,残疾人或者由性取向界定的人群等;在刑事程序和选举程序中,保护穷人免遭歧视的法规仍具一定制约力;现代的自由主义积极采纳福利政策(尽管屡遭责难),坚持提供给经济受压制人群食物、住房、医疗保护方面的渠道,满足其最低需求。
因此便不难理解面对上述三领域时,一些自由派人士感到难以选择言论自由而不顾受到威胁的“均衡价值”,因为国家权力的行使此时代表了自由主义的另一个确定目标——平等。
简单说来,仇恨言论表述辱没了其受害者及受害者所属团体的价值与利益;淫秽品将妇女简化为性对象,导致了对妇女的暴力,并最终导向对社会不利的普遍模式,体现在公共领域中;限制竞选活动开支,既作为防止腐败的手段,也可理解为提升穷人势力的方法,使他们能和富人拥有几乎平等的政治立足点,从而在促进利益、设立法案方面给穷人公平的机会,以此改善其经济地位。所以,对上述领域行使一定的国家权力,将保护“平等”这个同样被自由主义视为目标的价值。
自由派的分化由此而来:自由还是平等?第一修正案还是第十四修正案?制定有关上述问题的法令使司法系统在自由和平等间做出选择,这无疑是困难的。而另一些以简单断言平等的优先性来支持国家行使权力的人,似乎是对宣称言论优先的极端自由派的错误的镜像映射,都是作者所不能接受的。作者也分析了,为什么把这些领域和“言论”抽离开的操作方法行不通:例如不能把淫秽品仅界定为“行动”而不是“言论”,或者提出政治开支中的金钱不是言论,并以此断定其不受第一修正案保护。
既不能把这些领域的问题认为是和言论无关,又不能有原则性办法解决自由与平等之间的冲突,僵局由此而来。费斯的思路是,用另一种重新架构问题的方法,把一个“自由与平等的冲突”的问题转换为一个“自由与自由的冲突”的问题,这样尽管依然要选择,要争论,但起码有共同的基础结构而避免了终极价值之争,避免了第一和第十四修正案何者优先之争。分歧演变为共同追求言论自由但在细节和方式上展开的争论。
在淫秽品、仇恨言论和竞选经费领域中,对自由的威胁是来自言论的,而且更为“直接”和“即刻”(直接和即刻的危险,是从“五角大楼文件案”等一系列判例中,最高法院归纳的对言论进行干涉的必要条件),这些言论可能会使那些弱势群体不能参与讨论。这就是费斯所说的“沉寂化机制”(silencing dynamic)。具体而言:仇恨言论倾向于降低受害者的价值感,从而阻碍他们全面参与公民社会的活动,包括公共辩论,即使发言了也缺乏权威性;淫秽品则将女性简化为性目标,使她们顺从与沉寂,在公共辩论中无所作为;无限制的政治开支不仅延续了财富的不平等分配,更把穷人置于政治竞技场的弱势地位,富人在传媒及其他公共领域的声音有绝对支配性,从而完全淹没穷人的声音。
这种巧妙的转换,使得第一修正案更需要关心各群体对参与公共辩论具有全面而平等的机会的要求,国家承认这些要求不是因为其内在价值或为促进某团体自我表达利益,而是因为这是推进民主进程的方式。
最高法院在近二十五年中越来越倾向于会严重损害国家保护自由的能力的原则:“内容中立性”原则。它禁止国家根据言论所说的内容而对言论进行管制。典型案例包括“巴克利诉瓦莱奥案”、“R. A. V诉圣保罗市案”等,在后者中,最高法院认为圣保罗市关于仇恨言论的法令尽管只禁止“战斗性语汇”而不是内容,但由于只禁止种族主义者或性别歧视者的“战斗性语汇”而违背了内容中立原则,因此应被推翻。从而种族主义者的行为只能以“纵火罪”的名义受到惩罚。
费斯认为,内容中立原则有强大号召力,但必须注意其本身并不是目标,也不该被实质化;它的宗旨是防止国家利用权力驱使辩论向某个特定结果倾斜——要牢记这一宗旨。而在现实情况中尤其是前述三领域中,是私人群体派别在使辩论倾斜,国家管制却可能推进自由和公开的辩论。这样的做法才是真正符合内容中立原则宗旨的。
言论自由的反讽 (The Irony Of Free Speech)
[美] 欧文•M. 费斯(Owen M. Fiss)著,刘擎、殷莹译
北京:新星出版社,2005年5月。163页。英文原书1996年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