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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TV.com获得北京奥运互联网与手机平台独家转播权(中国大陆及澳门)

非常巧合的是,就在我昨天刚刚写下与时俱进的国际奥委会:奥运转播权涵盖互联网和手机+运动员blog开禁一文几个小时之后,国际奥委会便正式宣布CCTV.com(央视国际)获得北京奥运互联网与手机平台在中国大陆及澳门地区的独家转播权的消息。CCTV.com新浪新华网等网站均有所报道。

昨天我提到,2008北京奥运会将是奥运史上和新媒体史上的里程碑——此前国际奥委会从未将转播权授予传统广电媒体外的互联网/手机传播平台。现任ICO主席Jacques Rogge如是说:

“……We look forward to working with our broadcast partner CCTV and its digital arm, CCTV.com, to bring the excitement of the Olympic Games to a new generation of fans in China.”

IOC执委及电视与新媒体委员会成员Richard Carrión则表示:

“The Beijing 2008 Olympic Games will break new boundaries in terms of digital Olympic broadcast. It was important for the IOC to make sure that all potential partners understood the value of the rights and demonstrated that they would fully exploit these rights in mainland China, whilst also providing satisfactory guarantees of anti-piracy and security measures. By granting digital rights to CCTV.com, the IOC believes CCTV.com’s digital team will work closely with the broadcast team at CCTV to develop joint executions across media platforms. This will ensure Chinese Olympic fans have access to the best possible Olympic coverage in 2008.”

毋庸置疑,北京奥运将成为CCTV拓展其新媒体业务的绝好机会,且看它能否把握。我仍然好奇于技术细节:IOC沿用过去广电媒体转播权的思路,将互联网转播权圈定在地域范围内,例如香港、台湾、新西兰及此次的中国大陆与澳门,但如何限制用户的跨地域访问呢?如果有这样的限制,究竟是希望将奥运的excitement更多更好地带给新一代粉丝,还是出于商业利益最大化考量生生画出的大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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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时俱进的国际奥委会:奥运转播权涵盖互联网和手机+运动员blog开禁

将近四年前(时光飞逝啊),我还在为中国奥委会工作的时候,曾经写过一篇《第28届雅典奥运会互联网指南》,指出直到雅典奥运会,国际奥委会(IOC)尚未作出任何网络视频直播的授权;另一条明确规定则禁止“运动员、教练、训练员、官员或任何注册参加者”在奥运会期间“在网站上连载在线日记”——即写作blog的行为。IOC称这一指南是基于《奥林匹克宪章》的原则。

我当时对此的分析是:这些来自IOC的规定,首要目的是为了维护电视转播权执有者和各级赞助商的利益,因此对传统广播电视之外的其他渠道的视频与音频信息传播限制得极为严格,甚至细致到规定“各国国家奥委会网站上的赛事照片连续出现时间不得短于3秒”这种程度。

但是世异时移,国际奥委会终于经受不住互联网和移动浪潮的冲击,转换了观念,承认了新媒体不容忽视的巨大影响力,承认了用户的日常媒介消费习惯。

有消息称:新西兰的一家电视台TVNZ(Television New Zealand )11月已获得了对2008北京奥林匹克运动会在互联网和手机上的转播权。我已经在国际奥委会官方网站确认了这一消息。报道称TVNZ获得的授权仅限于在新西兰(within New Zealand),我只是好奇:对于互联网如何做到?限定网站访问IP?同样,IOC也已经在8月将当地独家的互联网与手机转播权卖给香港的i-cable,台湾则是“中华电信”获得了相应的网络和手机转播权。至于中国的相应转播权,自3月份至今仍在市场中竞标,结果悬而未决。

2008北京奥运会在信息传播控制方面的另一转变则是:据说IOC已于12月11日洛桑会议中草拟了参加者blog行为准则,允许运动员、教练、训练员、官员等奥运注册参与者有限度的blog行为。参照日本奥委会在多哈亚运会的举动,可能会是限制任何商业性blog写作,包括付酬、网站广告等(google adsense爱好者们警惕哦)。具体细节还得等待正式规定的出台。——消息来源:新浪体育新京报

比较一下四年前的有关规定,你是否会觉得从前过于严苛?

a、运动员官方网页:运动员不得专门为奥运会设立网站。对于运动员已长期拥有个人网站的情况,运动员可以保留该网站,但必须保证没有任何违反NOC规则的广告或商业行为。从内容上,运动员可以在网站上发布关于其个人的观点和评论,但不能发布那些不与该运动员直接相关的话题。运动员的网站也可以使用已注册记者拍摄的照片。

b、个人的照像或摄像:照相机和摄像机(包括有摄像头的手机)仅能用于个人用途。运动员、教练、训练员、官员或任何注册参加者在奥运场馆或奥运村内拍摄的影像任何时候都不能以任何方式公开发表,包括显示在网站上,除非事先获得了IOC的书面同意。

c、手机和录音设备:在指定场馆中,运动员、教练、训练员、官员或任何注册参加者不能使用任何录音设备(录音机、手机等)来纪录他们的声音或传输同期声以最终用于电视、广播或互联网。

d、在线日记:在奥运会期间,运动员、教练、训练员、官员或任何注册参加者不能在网站上连载在线日记,因为这类似于在赛事期间进行报道,这是违反奥林匹克宪章的。当然这些人可以自由地在某个站点上以特殊方式接受记者、网站编辑或大众的采访或提问,但他们自己绝不能为任何媒体(不论电视、报纸还是互联网)采访其他运动员。

其实,奥运会有诸多属性,重中之重便是一场商业盛宴。今日的改变也很难说清,究竟有多少驱动来自金钱。单看IOC将网络转播权剥离开来并卖给各个不同国家/地区便可见一斑——网络本无国界,强行划分,何尝不是追求利润最大化?新媒体参与奥运转播,究竟是为体育增添更多魅力,为奥运精神的传播插上双翼,让更多人更好地享受奥运,还是仅仅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让奥运更加商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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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一点资料:据IOC有关规则,2005年5月北京奥林匹克转播有限公司(BOB)正式成立。在2008北京奥运会期间,BOB服务于16家电视转播商:

美国全国广播公司(NBC)
欧洲广播联盟(EBU)
加拿大广播公司(CBC)
日本转播联合体(Japan Consortium)
澳大利亚七网络(Seven Network)
新西兰电视台(TVNZ)
韩国转播联合体(Korean Pool)
拉美国家转播联合体(OTI)
亚洲广播电视联盟(ABU)
加勒比地区转播联合体(Caribbean Pool)
中央电视台(CCTV)
中国台湾地区转播联合体(Taiwan Pool)
阿拉伯国家广播联盟(ASBU)
南非广播公司(SABC)
南非超级体育频道(Supersport)
波多黎各电视台(Telemund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