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位各国学者是这样反对把玩游戏列为“精神障碍”的


最近有则新闻,标题很唬人:《“游戏成瘾”将被世卫组织正式纳入精神障碍》,于是一度被转得飞起。相信许多人看到后,心情是下边这样的:

好在几天后就有媒体辟谣了:这都是国内媒体误传。其实只是WHO在上海组织了学术会议,讨论和制定ICD-11精神与行为障碍诊断指南,并讨论了游戏成瘾以及老年痴呆的问题。但传来传去,就变成了“游戏成瘾是种精神病”之类的意思。

作为学术界扫地僧,我们也想知道,心理学、教育学、传播学的海外学者们,到底是怎么看待这件事情的?

于是我们找到了这篇论文:《Scholars’ open debate paper on the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ICD-11 Gaming Disorder proposal》(学者们针对世界卫生组织在ICD-11中加入“游戏行为失调”的公开辩论),该文发表于英文学术期刊《行为成瘾期刊》(Journal of Behavioral Addictions) ,2016年12月发表至今,在google学术上记录了31次被引用。

我们觉得这很酷啊,于是把它翻译成中文了。因为该文章采用了“创作共用协议”(CC授权),因此我们对它的翻译和传播是完全合法的,也欢迎您读过之后,在任何媒体上出于非商业的目的来使用、分发、复制,但要提供原文作者信息、译者信息和来源信息。

下面是文章全文——

24位学者针对世界卫生组织在ICD-11中加入“游戏行为失调”的公开辩论

英文原文刊登于:《行为成瘾期刊》(Journal of Behavioral Addictions) 6(3), pp. 267–270 (2017) DOI: 10.1556/2006.5.2016.088 可在 https://doi.org/10.1556/2006.5.2016.088 下载全文PDF

24位作者及所属机构(太长了,见文末):

中文译者:

何威(北京师范大学数字媒体系副教授,北京师范大学数字创意媒体研究中心副主任,《游戏改变教育》一书主译者)

刘梦霏 (Games for Society会长、中华电子游戏研究协会前副会长、“游戏研究与游戏化实践”课程讲师、清华大学历史系博士候选人、杜伦大学访问学者。)

摘要:

偏差游戏行为(Problematic Gaming Behavior)所引发的顾虑当然值得重视。然而,这些问题是否可以或是否应该被描述为一种新的心理失调(disorder,也可译作失序、障碍),我们认为还远远不够显而易见。世界卫生组织在新的ICD-11中给出的所谓“游戏行为失调”(Gaming Disorder)的提案所依赖的实证研究基础存在着根本问题。我们主要的忧虑包括:相关研究基础质量太低劣;目前关于游戏行为失调的操作化定义过于依赖药物使用及赌博行为失调的有关标准;关于偏差游戏行为的症状及评估方法都缺乏共识。我们应该考虑到,任何试图正式确定这种“失调”的做法,哪怕只是作为提案提出,都应当深思其会在医疗、科学、公共卫生、社会以及人权各方面均造成的巨大负面影响。其中,围绕视频游戏危害性所产生的道德恐慌特别值得重视。首先,因为这有可能导致医疗界采用不成熟的诊断标准,并可能导致大量对假阳性病例(特别是针对青少年的)的治疗。其次,这会导致研究被锁定在唯一的固定路径之上,而不是在正常与病态的疆域之间展开探索。第三,大多数健康的游戏玩家会遭受负面影响。我们预料,这种在ICD-11中将“游戏行为失调”列为诊断结果的不成熟的做法,会让数以百万计的孩子蒙受污名—这些孩子玩视频游戏的行为只是正常、健康的生活的组成部分。当下要将“游戏行为失调”当成一种诊断结果或分类,仍然为时过早:ICD-11中关于“游戏行为失调”的提议应当撤除,以此避免对于公共卫生资源的巨大浪费,避免对全世界正常、健康的玩家们造成伤害。

【译者注1:Gaming Disorder通常的译法还有游戏障碍、游戏成瘾、游戏行为偏差等等。其中,心理学界常将disorder译为“障碍”,但在本例中容易让人误解为“不会玩游戏”、“玩游戏玩不好”,故暂不采用。媒体及大众常用的“游戏成瘾”的说法,本身隐含的文化预设太多,且倒因为果,容易造成“这已经是一种病”的错觉;而本文所持观点正是这并不能认定为疾病,甚至连“行为失调”的说法都需商榷,所以这种译法亦不采用。“游戏行为偏差”看起来是新概念,但“偏差”用来描述已经造成问题的游戏行为更合适,故而弃用。在反复斟酌后,我们认为“游戏行为失调”是所有译法中最持重的一种虽传达了“不协调”、“失去应有的秩序”的含义,也保留了“失调”后“调回正道”的可能性,且这个表述也相对客观中立,不带感情色彩。所以本文暂用此译法。战战兢兢,唯恐译法不当,还请方家指教。

译者注2:假阳性,可通俗理解为“误诊”,将没有病的人诊断为有病。】

关键词:游戏行为失调(gaming disorder),ICD-11, DSM-5, 诊断, 道德恐慌, 负面影响

这篇辩论文章是作者们发给世界卫生组织(WHO)心理健康专题顾问组的一封信的副本,原信主题为“ICD-11中的游戏行为失调:表达忧虑的信件”,发送时间为2016年11月9日。本文表达的是作者们的个人意见。论文中的内容并不必然反映作者们所在机构的官方意见。

关于“游戏行为失调”提案的意见

我们是一群学者,我们很感兴趣新媒体在社会中扮演着什么角色,我们尤为感兴趣的是一些媒介技术,例如视频游戏、互联网、社交媒体等。我们其中的一些人正致力研究技术的使用带来的问题,另一些人研究健康或不健康使用新媒体的流行病学、偏差游戏行为的评估与治疗,以及发现潜在的保护因素。我们也在相关领域开展更为宽泛的工作,比如数字时代的儿童权利,比如推动拓展线上各种机遇的全球参与渠道以及提倡数字公民权,以及其他一系列新媒体应用的积极方面的研究,它们对于今日的儿童与成人的生活均至关重要。其他在这封信上签名的学者,来自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不同领域,在成瘾与心理健康的研究方面拥有共同的兴趣。我们是一群独立的学者,并不隶属任何媒体产业,也并没有受到他们的资金支持。我们中的许多人都曾发表研究论文进行辩论:视频游戏行为在心理健康中扮演什么角色,是否有必要针对带来问题的视频游戏行为提出新的诊断或失调症状。我们中的四位学者的博士学位论文就是针对偏差游戏行为而写的。因此,当我们听闻世界卫生组织的ICD-11提案中将包括一个新的类型——“游戏行为失调”时,自然深表兴趣。(WHO, 2016a, 2016b, 2016c)

偏差游戏行为引发的顾虑当然值得我们全力重视。确实有部分玩家,由于玩视频游戏时所花费的时间而遇到了严重的问题。然而,我们认为要将这些问题定义成一种新的失调还为时过早。提案所依赖的实证研究基础存在着根本问题。当下要将“游戏行为失调”当成一种诊断或分类,仍然为时过早,远未成熟:ICD-11中关于“游戏行为失调”的提议应当撤除,以此避免对于科研、卫生及公共领域的各种资源的巨大浪费,避免侵犯儿童玩耍游戏及参与数字环境的权利,同时也保护他们自由表达的权利。

我们主要的担忧如下:

1.该报告所依赖的相关基础研究的质量很低下。该领域充斥着多种多样的争议与困惑,事实上,学者们之间根本没有共识可言。最近由28个学者编纂,于学术期刊《瘾》(Addiction)上发表的“网络游戏行为失调”(Griffiths et al., 2016)正表现了这个事实。因此,要把游戏行为失调当作另一体系下的正式诊断标准恐怕为时尚早。这方面的主要顾虑已经在不少研究中都得到表现了(见文献)。此外,问题的严重程度并不清楚:研究显示,受访者在自我报告中采取的捣乱行为和极端模式,使得这种现象的普遍性被高估了(Przybylski, 2016);大多数数据的孤立性使得针对现有证据的系统分析难以进行。更糟的是,本领域的几乎所有研究都是不确定的或具有推测性的,临床案例非常稀有,而且其样本量也非常少:研究中所报告的病人数量与现实中的临床病例很少相符,现实中的病人是难以被发现的(Van Rooij, Schoenmakers, & van de Mheen, 2017)。

2.当前关于游戏行为失调的操作化定义过于依赖药物使用及赌博行为失调的有关标准。将游戏行为与药物使用行为之间加以对比,这在研究方面很有意思,但不应被当作一种阐释的框架,在理解一种新的偏差行为的探索阶段中使用。实际上,行为驱动的偏差行为与药物使用导致的偏差行为,二者之间具有显著差别,这其中包括对禁断症状(withdrawal effects)和耐药性使用(tolerance to use)的错误理解(Griffiths et al., 2016; Van Rooij & Prause, 2014)。将药物成瘾的症状应用于解释游戏行为,往往会把常玩游戏的玩家的正常且非病态的想法、感受或行为“病理化”。这种明显过度“病理化”的症状可能包括:经常想着跟游戏有关的事情、使用游戏来改善情绪、或在游戏时间上对家长或重要他人(significant others)说谎。这些标准的特异性极低,其应用会导致许多玩家被错误归类到有“病”的那类,尽管实际上他们可能根本就没有任何功能性的损伤,也没有因为游戏受害。此外,主要由于临床数据的缺乏,当前的标准在结构、内容和有效性方面并没有经过恰当的评估或检验。最后,新涌现出的证据揭示出目前的标准并不能很好地预测游戏行为带来的问题,主要因为这些标准并没有和游戏的语境与文化相适配。

3.关于偏差游戏行为的症状及评估方法都缺乏共识。针对偏差游戏行为的症状或致病因子描述多半基于对于调查数据的错误解读,对于统计分析的错误应用,以及对于心理测量结果的过度依赖——这种方式认为对病人的访谈是必要的,由此才能区分正常行为与具有明显临床价值的体征(sign)号和症状(symptoms)。这一点尤其关键,因为一些涉及真实病人的研究揭示出游戏行为与其他失调行为往往具有高并发性;换句话说,游戏行为失调也许更应被看作是其他内部致病原因导致的一种并发症(Kardefelt-Winther, 2014)。将这些问题错误地归类于游戏行为失调,可能会导致病人的治疗结果更加糟糕。

任何正式确定这种“游戏行为失调”的做法,哪怕只是提出方案,也会在医疗、科学、公共卫生、社会以及人权方面都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对此我们应深思熟虑。

1.围绕视频游戏危害性所产生的道德恐慌,有可能导致大量对假阳性病例(特别是针对青少年的)的治疗。当前存在的围绕视频游戏的道德恐慌,或许会让医学界采取一些考虑不周的措施,而不顾及研究证据其实是模糊不清的。这种将正常行为归于病态的做法,对于全球游戏玩家群体来讲,弊远远大于利。据估算,视频游戏人群覆盖了发达国家的80%的人口,在发展中国家也正在飞速增长。而且,这一疾病分类的提出,很可能遭到同时来自学者们和普通公众的强烈的质疑与争议,有损世卫组织乃至更广泛的医学界的声誉。它会极大地削弱此类诊断的效用,尤其是因为它并未建立在恰当的实证基础之上。玩游戏与其他大多数娱乐形式之间并无重大差异;而将某种娱乐形式病理化的做法,将成为始作俑者,接下来有可能导致对运动、跳舞、进食、性、工作、锻炼、园艺等等行为都加以诊断,这会制造出铺天盖地、没完没了的“行为失调”。

2.研究将被锁定在唯一固定的路径之上,而不是在正常与病态的疆域之间展开探索。当DSM-5提出“网络游戏行为失调”(Internet Gaming Disorder)提案之后,许多研究者已经认为这就是一种新的失调症被正式认可的证明了,从而不再开展必要的验证有效性的研究,也不再去给行为成瘾现象发展恰当的理论基础。此类研究也将因此将提供更多的筛查工具(对着某种清单、逐一检验核实性质的思考),而不是激发那些对其根基的有效性验证及理论工作(探索性的思考),而后一种工作和思考才是理解偏差游戏行为现象所需要的。我们害怕资源被浪费在追寻一条只是不断照本宣科、检验核实的道路上,这条路还很不恰当地依赖于药物使用行为失调(substance use disorder)的理论——看起来似乎已经被ICD-11和DSM-5之类的提案正式认可了,但其实并非如此。

3.大多数健康的游戏玩家会蒙受污名,甚至可能出现政策上的转变。我们预料,在ICD-11中纳入“游戏行为失调”的做法,会让数以百万计的孩子蒙受污名;而这些孩子玩视频游戏的行为只是正常、健康的生活的组成部分。日渐增长的对于视频游戏威胁的忧虑,已经让亲子关系变得更为紧张,加剧了家庭内的矛盾冲突,并让针对孩子的暴力旷日持久、挥之不去。更糟的是,诊断标准可能被用于控制和限制儿童,类似事例已经在世界上某些地方发生过了:孩子被强迫进入所谓“网瘾戒除所”,以军事化管理的方式来“治疗”他们的游戏行为方面的问题,尽管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这种疗法的功效,孩子们从身体和心理上受到虐待的报道却历历可见。这一切都将造成对儿童多种权利的侵犯。这些权利是由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确认的;而世卫组织作为联合国的一个机构,有义务去遵照和维护它。最后,所谓的“失调”概念,会转移大家的视线,让人们不再那么关注媒介素养、父母教育和其他因素,而这些因素实际上会为解决偏差游戏行为做出切实的贡献。

简言之,在ICD-11中纳入这一诊断,将导致弊远大于利的后果。基于极不成熟的证据基础,它将给数以百万的健康游戏玩家们造成负面影响,与此同时又无法有效辨识出真正有问题的那些案例。因此,如上所述,我们建议将“游戏行为失调”从ICD-11的相关分类中删除。

【论文正文到此结束,参考文献从略】

原论文24位作者及所属机构:

Aarseth Espen 哥本哈根信息技术大学电脑游戏研究中心,丹麦 Center for Computer Games Research, IT University of Copenhagen, Copenhagen, Denmark

Bean Anthony M. 弗雷明汉州立大学心理学系,美国 Department of Psychology, Framingham State University, Framingham, MA, USA

Boonen Huub 鲁汶-林堡大学学院,比利时 UC-Leuven-Limburg, CAD Limburg, Hasselt, Belgium

Colder Carras Michelle 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彭博公共卫生学院,美国 Department of Mental Health, Johns Hopkins Bloomberg School of Public Health, Baltimore, MD, USA

Coulson Mark 米德尔萨克斯大学心理学系,英国 Department of Psychology, Middlesex University, Hendon, London, UK

Das Dimitri CAD Limburg, Hasselt, Belgium

Deleuze Jory 天主教鲁汶大学心理学系,比利时 Psychology Department, Université Catholique de Louvain (UCL), Louvain-la-Neuve, Belgium

Dunkels Elza 于默奥大学应用教育科学系,瑞典 Department of Applied Educational Science, Umeå University, Umeå, Sweden

Edman Johan 斯德哥尔摩大学酒精与药物社会研究中心,瑞典 Centre for Social Research on Alcohol and Drugs (SoRAD) & Department of Sociology, Stockholm University, Stockholm, Sweden

Ferguson Christopher J. 史丹森大学心理学系,美国 Department of Psychology, Stetson University, DeLand, FL, USA

Haagsma Maria C. GGZ Momentum, Veldhoven, The Netherlands

Helmersson Bergmark Karin 斯德哥尔摩大学社会学系,瑞典 Department of Sociology, Stockholm University, Sweden

Hussain Zaheer 德比大学生命科学系,英国 Department of Life Sciences, University of Derby, UK

Jansz Jeroen 鹿特丹伊拉斯姆斯大学媒介与传播系,荷兰 Department of Media & Communication, ERMeCC, Erasmus University Rotterdam, Rotterdam, The Netherlands

Kardefelt-Winther Daniel 卡洛琳学院临床神经科学系,瑞典 Department of Clinical Neuroscience, Karolinska Institutet, Stockholm, Sweden

Kutner Lawrence 独立研究者,美国 Independent Researcher, USA

Markey Patrick 维拉诺瓦大学心理学系,美国 Department of Psychology, Villanova University, Villanova, PA, USA

Nielsen Rune Kristian Lundedal 哥本哈根信息技术大学电脑游戏研究中心,丹麦 Center for Computer Games Research, IT University of Copenhagen, Copenhagen, Denmark

Prause Nicole 自由人,美国 Liberos, Los Angeles, USA

Przybylski Andrew 牛津大学互联网研究中心,英国 Oxford Internet Institute, University of Oxford, Oxford, UK

Quandt Thorsten 明斯特大学传播系,德国 Department of Communication, University of Münster, Münster, Germany

Schimmenti Adriano 西西里中部自由大学心理科学与技术系,意大利 Psychological Sciences and Technology, UKE, Kore University of Enna, Enna, Italy

Starcevic Vladan 悉尼大学生理学系,澳大利亚 Discipline of Psychiatry, The University of Sydney, Sydney, Australia

Stutman Gabrielle 临床心理学家/神经心理学家,美国 Clinical Psychologist/Neuropsychologist, USA

Van Looy Jan 根特大学传播科学系,比利时 Department of Communication Sciences, imec-MICT-Ghent University, Ghent, Belgium

Van Rooij Antonius J. 根特大学传播科学系,比利时 Department of Communication Sciences, imec-MICT-Ghent University, Ghent, Belgium

【文章版权声明:英文原文为开放获取的文章,遵循创作共用协议发布,可不受限制地在任何媒体上出于非商业的目的来使用、分发、复制,但要提供原文作者信息和来源信息。This is an open-access article distributed under the terms of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License, which permits unrestricted use, distribution, and reproduction in any medium for non-commercial purposes, provided the original author and source are credited.

中文版本由何威与刘梦霏共同翻译,也遵循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License发布,任何人可不受限制地在任何媒体上出于非商业的目的来使用、分发、复制,但要提供原文作者信息、译者信息和来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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