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eative Commons——“创作共享/创作共用”还是“知识共享”?


Creative Commons(简称CC),是一种可由创作者进行选择的授权方式,同时也是相应的非营利组织的名称。CC的创始人和主席是著名法律学者劳伦斯·莱斯格Lawrence Lessig),协议最初版本发布于2002年底。在中文维基百科的条目中,CC被译为“创作共享”或“创作共用”。我在2004年5月开始接触到CC,并开始在自己blog上使用它,我对它的中文称呼也一直是“创作共用协议”。

CC最早应当是由Issac Mao介绍入中国并通过CNBlog.org在进行推广工作,从当时至今,推广者亦称之为“创作共用协议”。后来中国人民大学的法律学者参加进来,进行CC的中国本土化工作至今。此前我和其他许多网志作者使用的都是美国或者台湾版本的CC协议文本,而最近在网上看到消息称CCChina2.5协议即将发布,因此在发布会之前我忍不住在CCChina的google论坛里询问:目前CC的中文译名到底定为什么了?

人民大学的王春燕博士,应当也是CCchina的负责人在论坛里回复:CC的中文译名最后还是定为“知识共享”,而3月29日的发布会也叫做“知识共享协议发布会暨知识产权与知识共享国际会议”。

对这样一个明显有别于”Creative Commons”字面含义的中文译名,关注者们意见鲜明地分成了赞成和反对两方。主张用“知识共享”译名的人主要理由大致可以归纳为:

1、该用语容易为中国老百姓理解并接受. 虽然,用”知识共享”也许在当下会牺牲通过直译所具有的准确性.正如大家所共同认识到的那样, CC要在中国这块土地上生根开花结果,首先必须让社会大众感觉到CC 离大家并不远。it would be much easier for the Chinese community to understand and accept CC if we use the term “Knowledge Sharing” since ordinary people here are familiar with the concept, And the subject matter of copyright law is about human “knowledge”. In fact, the motto of the Internet Archive, which is one of the preeminent users of CC licenses, is “Universal Access to Human Knowledge”.

2、同时也得考虑”Creative Commons (CC) ” 目前被用于不同语境时的差异. 如当它指”Creative Commons Corporation” 时称之为”知识共享组织”就是恰当的。因为,该称谓可以涵盖该组织新发展起来的一个项目:Science Commons.该项目所涉及的科学数据等内容就不能被纳入”创作”的范畴. 因此, 从发展的角度看, 在中文中采用一个包容性大一些的用语会好一些。

3、从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角度来看, 作品作为一种创作的成果实际上也是属于”知识”的范畴。we finally adopted a name for CC which is equivalent to “Knowledge Sharing”. While this term is not a literal translation, we believe it is an appropriate phrase and most accurately reflects the meaning of creative commons which is to provide a legal environment which fosters and promotes the sharing of knowledge.

作为非法律专业人士和普通老百姓,我认为这个译名并不妥当。例如,针对上面的第一点理由:首先,中国老百姓真的就熟悉清楚“知识产权”及其中“知识”的概念吗?这是事实还是想象?其次,相对于“创作共用/共享”的独特、创新、易于区分等特点,“知识共享”是一个不那么像“概念”的词汇,它可以并已经被用在太多的范畴内,这并不利于一个概念的推广,稍对营销有点认识的人应该不难理解为什么产品或者理念常常要故意使用“陌生化”、有别日常生活用语的名词。实际上,我google“知识共享”返回数以百万计的结果,而前二十页里只有一条与CC有关,是一位网志作者参加了CC协议草案讨论会的所见所想,而technorati则没有找到有关CC的内容。第三,CC在中国此前已有一定普及率,看它的“创新-扩散曲线”,应当已经具备了早期使用者的基础,要准备进入S型曲线起飞期了。如果抛掉已有一定认知度的“创作共用/共享”而另起炉灶,不但不利于推广,甚至还可能带来混淆。——如果“知识共享”并不利于CC协议在中国的推广,那么这种连倡导者都承认“会牺牲通过直译所具有的准确性”的译名,其价值何在呢。

而针对上面的第三点理由:“知识共享”真的能最精确恰当地反映CC的本义吗?或许法律学者对“知识产权”、“知识”、“版权”、“著作权”有自己深刻的认知,但我要从普通百姓的角度说一声:在我看来,“知识”并不包括一首流行歌曲、一部电影、一幅油画、一场演出、一个游戏软件,甚至不包括一则新闻、一张照片。老百姓更能把这些东西认同为创作、作品甚至是专为之造出来的新名词例如“创意产品”之列。并不容易说服大众“馒头血案”或者“花儿抄袭”之类事件跟“知识共享协议”有什么关系,而这样的译名也似乎为CC在商业、娱乐领域的应用带来了天然障碍。——如果只是因为目前CC在中国绝大多数被用于知识领域、科学数据或者互联网,就认为“知识共享”可以涵盖它,这是不是有目光不够远大的嫌疑呢?何况以“知识产权”翻译“Intellectual Property”是否合宜,我不了解法律界的对此的共识或意见,但个人认为未必就是最好,只不过已根深蒂固约定俗成了吧。

在论坛里提出不同意见的人,也出于和我差不多的理由。其中包括CC在中国最早的推广者Issac Mao,他以In China, “Creative Commons” mis-translated to “Knowledge Sharing”为题开始了商榷;另外还有一些网志作者,例如zheng认为“创作出来的东西未必成为知识”、不应该把CC概念的外延“限制在‘知识’这个狭隘且易被混淆的地方”,又如Shizhao的提醒,用”创作共用”在google搜索,可以找到577,000结果;baidu可以找到264,000结果——不妨搜搜看,这些结果中绝大多数与CC相关。

我想CCChina之所以将译名定为“知识共享”,除了上述原因应该还有更全面充分的考量?王博士也说,在3月29日的会议上,MIT 的王瑾教授对该译名将有独到分析。作为CC的关注者,我将拭目以待,并期待CC在中国落地开花,为社会带来更多有形无形的财富。

(CCChina的官方网站似乎迄今未正式开张,原来的http://www.creativecommons.cn/似已多年未更新,www.creativecommons.net.cn尚不能访问,而www.creativecommons.org.cn也不像正式发布的样子,很多内容似乎还是直接移植自台湾的有关站点。)


《 “Creative Commons——“创作共享/创作共用”还是“知识共享”?” 》 有 8 条评论

  1. 知识共享中国大陆2.5版协议发布…

    昨天,知识共享中国大陆2.5版协议(cc china 2.5)在中国人民大学正式发布。详细报道请参看wikinews:CC China 2.5协议正式发布。 知识共享组织的创始人斯坦福大学法律系教授劳伦斯·莱斯格(Lawrence…

  2. 关于CC名称的一些意见…

    我昨天去参加了半天的cc发布会,以下我把会上有关译名问题的内容整理出来:(全部内容来自发布会的专家发言稿) *这不是一种直译,但准确地反映了CC的基本含义及其使命 *著作权的保护…

  3. “对本作品进行商业性使用”
    这条应该怎么解释?

  4. 我觉得叫做创作公社可能更加贴近,只是公社的意识形态色彩太浓了,先共产主义思想在世界范围内遭到抛弃,CC可以看成是对后共产主义的一个索求。共享是很技术化的一个词,体现不出人类对于平等的最求,CC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越来越悬殊的人类等级,和越来越出格的资本主义。
    知识和资本的结合,可以造成有史以来最巨大的剥削,比如微软,知识产权的保护应该在合理的范围里面,LESSIG教授的主要主张也是这样,应该来说他还是比较温和的后共产主义者。

  5. to ffxk: CC本身并不排斥商业应用,只是相对于传统的“all rights reserved”提供给版权所有者更多选择机会,选择只保留一部分权利而放弃另一些权利的可能性。如果你不选择noncommercial的话,自然是可以用于商业的。你可以到CC的英文官方站点去了解更多。

  6. to southpug: 如你所言,公社啊、后共产主义啊,这些词意识形态色彩浓,而且本身就不是公认的概念,不容易让大众在其含义上达成较一致认同。我还是觉得,像CC这样的新概念的引入,其译名要有独特性和陌生化,尽可能不使用其他“有历史”和多意义的词汇;同时也要好理解易记忆。“知识共享”,真的觉得是个有点短视的翻译呢,为了一时推广的便利(是否便利还得另说),选择了一个内涵外延有差异的词。

  7. 以前对这些细节不太了解。但我采用的名称还是“创作共用”。

    在我看来,与其说强调版权,不如说此协议强调共享。而这种共享不仅是简单的阅读/转载,而包括进一步的再加工,这才是它的意义所在。

    我曾经转载+点评他人的文章,当时的动机就是对CC创作共用的实践。

  8. 一晃几年过去了,CC在中国仍然影响甚微,除了blogger个人外,似乎只有几家相册网站、少数BSP采用了此种授权。

    中国近年在大力发展创意产业,但创意产业的核心问题之一就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过度保护之间的平衡。CC这样一种动机美好的创造,不知道能否为此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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